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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送货途中追尾负事故全责,赔偿要自己承担吗?

来源:b体育  更新时间:2024-05-10 09:11:25


员工开车送货时追尾前车,员工交警部门认定负全责,送货员工先行支付赔偿款后要求公司承担,途中公司能以员工属于重大过失让其自行承担吗?

羊肉店员工韦某在驾车送货过程中,追尾责赔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负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故全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偿自因所驾驶车辆未投保商业险,己承后由韦某向对方赔偿了损失一万余元。员工韦某赔偿后要求羊肉店予以承担,送货但老板认为韦某承担交通事故的途中全部责任,属于重大过失,追尾责赔故造成的负事损失应当由韦某自行承担,不同意向韦某支付款项。故全无奈之下,偿自韦某诉至崇川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原告韦某询问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表示系前车突然减慢车速,导致其刹车未果,发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门通过简易程序认定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简易程序)》中仅客观描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责任负担,未载明原告有其他违反交通法规等情形。法院围绕双方争议的交通事故全责与重大过失的认定问题,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法律释明。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被告支付了原告已支付的一万余元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系雇员承担侵权责任后向雇主一方追偿,雇员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虽然原告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系由交警部门通过简易程序作出事故认定,而事故认定书仅是交警部门对事故客观情况的评价,是对事故原因的确认,与民法侵权责任中的重大过失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重大过失一般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及损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本案中应系原告在正常驾驶车辆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不能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故其不应就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 郁华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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